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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金箔集团监督约束二十条

2016年01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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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。公有制企业如何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共存条件下的社会环境,对此,我集团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探索。在形成既要放权搞活,又能有效控制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方面,积累了一定经验,形成了一套干部约束制度。其中1995年曾颁发(95)第9号《关于建立一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约束机制的意见》(即约束干部行为“十不准”),为集团经济建设的发展,限制不良现象的滋长发挥了积极作用,提供了重要保证。

通过几年的实践,我们发现,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,社会不良现象的广泛渗透,现有的约束机制还不尽完善。主要表现在仅有约束机制,缺少监督机制的具体规定,使得我们企业内部条块管理力度未能到位,给企业捅出大漏洞的人逍遥法外,“穷庙富方丈”的现象时有发生。一些政治素质、思想素质、工作素质欠缺的干部,特别是一些小厂厂长严重违规违纪,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。有的人一人经手购买材料,同外人一道加价、减量、以次充好,从中捞取好处;有的人抵制集团总部的管理规定,擅自决定在外赊欠物资不入帐,领用材料不计入当期费用,造成算帐明盈暗亏,到了年底一盘库才发现一个大窟窿;有的开虚假临时工工资,自己或小团体私分吃空饷;有的厂长企业办得规模小、效益很差,自己日子却过得潇洒,吃喝玩乐手头阔绰,衣食住行豪华气派,大哥大照用,甚至长年包租轿车;有的厂长私设小金库供自己或少数人任意挥霍;有的厂长身处第一线战斗岗位,经常不上前线指挥,关键时候见不到人;有的干部外出几天不告假不说明原因,无视各种会议制度的严肃性等等。以上的种种现象说明,建立健全一套监督机制已十分迫切,非常必要。否则将给我们企业和干部个人带来灾难。1996年扬州会上和1997年职代会上,集团干部就提出必须通过强化约束监督机制,保证集团事业健康发展。

根据集团总部沙河会议决定和今年集团董事会决议,为适应第三次思想解放的新形势,从而保证我们金箔集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康发展,从现在起必须进一步重申“金箔集团上上下下每一个人都必须接受监督”的口号,并将这一口号细化为具体实在的条款,使集团的干部在接受相互监督的环境中规范自己的行为,杜绝不良倾向的发生和滋长,从而使企业经济建设和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得到保证。为此,经集团1998年东郊董事会认真讨论,现颁发干部监督约束二十条:

(1)  不准主要领导亲自一人经手买卖设备、原材料、产成品、边角废料等任何类型和数量的物资。所有买卖活动必须由经办人、验收人、批准人签字入帐。

(2)  不准一人经手签定工程项目、经营业务等各种经济合同(协议)。必须有经办人和法人代表(或企业负责人)签字,工程项目的设计、招标、施工要有总部指定的专门机构参与。

(3)  不准利用流动资金、回笼资金、往来款、其他剩余资金等参与本企业以外任何投资活动,包括炒股和其他类型投资。

(4)  不准私设帐户,不准私设小金库,不准本人签字报销本人出差和招待费用。各种金融卡号、手机等通讯工具号码必须上报集团备案。

(5)  不准私自申领营业执照,不准私自更改企业执照的内容项目。

(6)  不准无视组织程序和报批手续,擅自决定对企业员工进行特别奖励、升级、处罚、辞退。对员工发生的缺点错误,要在思想政治工作、批评教育、通报和扣奖等经济的、行政的处罚前提下,对屡教不改者,方可申报辞退。

(7)  不准超越标准给自己和少数人增加或变相增加工资、奖金和提高各种待遇条件;不准滥用职权任意克扣员工合法的工资收入,不准降低员工收入保底线。

(8)  不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瞎指挥。必须服从安全规定,必须服从安全员的监督,不得强制员工违章操作。

(9)  主要负责人出差一天以上,超越南京地区,必须遵守请假制度。日常工作必须接受所在单位考勤和集团人事部核查。

(10)  必须遵守定期汇报制度,分厂厂长(部室主任)向分管副总裁一周汇报一次;副总裁半月向总裁汇报一次;总裁一周向集团办公例会报告一次。重大事项随时汇报。

(11)  不准私自开办或变相开办集团以外经营性的经济实体。

(12) 不准在自己直系亲属或亲戚开办的经营实体、场所加工产品,或进行购买、餐饮、娱乐、运输等交易活动。

(13) 不准帮助和扶持任何单位搞集团内相同产品。

(14) 不准将直系亲属安排在自己身边当助手、办公室主

任、会计、保管员、驾驶员之类的职务。

(15) 不准到外单位加工或外购本集团已有的产品,不准生产本集团内相同产品,特殊情况须经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,但分管副总裁对自己直辖单位无权审批。

(16) 不准利用业务关系,向业务单位索要或变相获取土特产品、礼品以及其他私利。

(17) 不准随意开取变通发票、多开劳务工资和各种费用等等。

(18) 不准向下属单位和下属职工索要钱财,也不准接受贵重礼品。

(19) 没有特殊情况,上班时间不得喝酒、玩牌和进行非生产活动。

(20) 不准打击迫害与自己意见不合和提过不同意见的职工。

本意见下发后,各单位要传达到每一个职工,并组织相关岗位的同志讨论贯彻落实。集团的每个员工,各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都要积极参与监督,行使主人翁权利。集团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发挥监督作用,认真组织监督,从而形成集团上下互相监督、互相制约、经常对照、严肃查处、正常运行的约束机制。对违反上述二十条者轻者通报批评,重则撤职查办,甚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(1998年2月15日颁发的由作者撰写的干部约束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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