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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/江宝全著作/创业三字经/第六章 创业省思

三个“为”

2024年11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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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【词句表述】

为所欲为 胆大妄为 胡作非为

B.【词义解释】

国有国法,厂有厂规。在创业道路上,严防三个“为”,约束自己,自觉做制度的执行者, 反对任何凌驾于法规之上的言行。创业是个很苦的事情,可是,也有人觉得创业是个很酷的事情。 理解创业艰苦的创业者,常常以理性待人接物,因为他们明白社会的现实、未来的不测和创业 的艰难。而简单地以为创业很酷的创业者,大都留恋于创业表面的光鲜、光环和光荣。一旦稍 稍取得了成绩,就变得飘飘然起来,进而不可避免地变得膨胀。于是,有的人忘记国法、制度, 为所欲为,有的人胆大妄为,更有的人胡作非为。而这些人丧失警醒、不受约束的行为,最终 将给创业带来严重的损害。 为所欲为 为所欲为指做自己想做的事,亦指想干什么就干什么,是失去组织控制的状态。 为所欲为的人常常是不顾及别人感受的人,这种人的为所欲为不仅是行动的为所欲为,更是思 想的为所欲为,它的实质是将自己的欲念无休止地强加给众人。这样的人在创业团队中的离心力是极其可怕的,所以要坚决予以制止。 胆大妄为 胆大妄为指无视约束,超越常规的行为,是违背组织控制的状态。胆大妄为的 人常常不是不可理喻,而是明知故犯,因为他们觉得以自己的经验、能力、资质,完全可以操控、 应对未知的局面。然而骄兵必败,一切缺乏理性决策和分析论证的狂妄行为,最终都会撞得头 破血流。 胡作非为 胡作非为指不讲道理,不顾法纪,做违背道德、企业规范、国家法纪的行为。 胡作非为的创业者,有的已经处在犯罪边缘。这种胡作非为,已经不是简单的创什么业、怎 么创业的问题,而是完全将违法乱纪作为自以为正常的伦理,明知不可为,却一定要在这邪 门歪道上干出点“成绩”,最后的结果当然是被绳之以法。法制观念淡薄、无视规章制度、 缺少团队合作精神的创业成员并不少见,所以创业者有责任带领、教育、培训团队走上阳光 大道。

C.【言论摘选】

◆ 为所欲为是没有良心的表现 有的创业者会自以为是,想怎么做就怎么样做,心中没有别人。我对此很痛心,曾经列举 十个方面的表现,指出这样是没有良心的行为。 我最怕老百姓指着鼻子讲一声:“你们这些人,不讲良心啊!”这是对我们最大的批评。 我比什么都难受。有的人借工作之名,为所欲为,胆大妄为,胡作非为:“丢了讨饭棍,忘了 叫街时”;“端着饭碗吃肉,丢下饭碗骂娘”;“一事当前,先替自己打算”;“只管自己 家中鸡犬升天,不管他人死活”;“表里不一”;“中饱私囊”;“贪图安逸、追求享受、 吃苦在后、享乐在前”;“人心不足蛇吞象”;“居功自傲”;“施烟幕弹,耍阴谋诡计坑 害人”。 创业者必须改变这些现象,崇德敬业,勉励创业。

D.【案例一】

小聪明栽了大跟头

20世纪90年代,社会上流行一句话:“改革承包,乘机多捞”,那时,一些企业负责人, 胆大妄为,我们集团有一个案例。某中心经理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,玩起了经济犯罪的 戏法,采用各种途径中饱私囊。他通过开假票据,把私人购买的一套住宅房的 5 万元房款发票,直接记在厂里公账 上。他把私人购买的商城一套价值 16 万元的商用房,采取了两种手法操作:一是先付 2 万元定金,然后以每年 2 万元的租金返租给商城使用;二是用给商城装潢的款项来充房 款;有意在定点商店购货,抬高物价,开具假发票,从中获利;多次开变通发票,造成 30多万元的材料有账无货;多报劳务工资;私人公司和集团企业并列,利润进入私人公司, 费用进入集团企业;私设小金库、货款不入账;种种经济犯罪收入犹如变戏法一般,给 企业造成重大损失。 由于思想的扭曲和放纵,导致了自己的为所欲为,其本人终因经济犯罪被检察院拘捕。

【案例二】

厂长入狱的警示

2004 年时,江宁所在的地区企业全面改制。金箔集团托管的南京起重电机总厂进入 了改制攻坚阶段。由于政府对电机厂改制意见不一、久拖不决,金箔集团又属于托管性质, 难以对电机厂进行过细过严的控制管理,造成了电机厂相对失控的局面。 此时企业负责人私欲萌生,他想乘机将该厂改到自己私人名下。于是,他和财务负 责人相互勾结,编造假账、私设小金库、私分销货款,在一年不到的时间内,前后共贪 污人民币近 500 万元。最终他于 2005 年 4 月 3 日被江宁区检察院拘捕,在社会上造成了 极坏的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。 此案告诉我们企业不论处于什么阶段和面临什么境况,都应强化监督。企业领头人 绝不能以权谋私,而应该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。企业对管理者也绝不能忽视必要的管理, 尤其对一些胆大妄为的行径要及时制止,以免造成更大损失。

【案例三】

酒驾出人命

杨某是经金箔学院培养出来的干部,由于对自己的岗位管理要求不严,导致发生了 事故。 2005 年 5 月 4 日晚上 9 时许,金箔包装公司的员工彭某认为无出差任务,便与朋友 喝了很多酒。公司社会市场部经理杨某,在明知彭某喝了酒的情况下,仍派其出车,结 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一人当场死亡、一人于 11 天后死于江宁医院。 他通过开假票据,把私人购买的一套住宅房的 5 万元房款发票,直接记在厂里公账 上。他把私人购买的商城一套价值 16 万元的商用房,采取了两种手法操作:一是先付 2 万元定金,然后以每年 2 万元的租金返租给商城使用;二是用给商城装潢的款项来充房 款;有意在定点商店购货,抬高物价,开具假发票,从中获利;多次开变通发票,造成 30多万元的材料有账无货;多报劳务工资;私人公司和集团企业并列,利润进入私人公司, 费用进入集团企业;私设小金库、货款不入账;种种经济犯罪收入犹如变戏法一般,给 企业造成重大损失。 由于思想的扭曲和放纵,导致了自己的为所欲为,其本人终因经济犯罪被检察院拘捕。 厂长入狱的警示 2004 年时,江宁所在的地区企业全面改制。金箔集团托管的南京起重电机总厂进入 了改制攻坚阶段。由于政府对电机厂改制意见不一、久拖不决,金箔集团又属于托管性质, 难以对电机厂进行过细过严的控制管理,造成了电机厂相对失控的局面。 此时企业负责人私欲萌生,他想乘机将该厂改到自己私人名下。于是,他和财务负 责人相互勾结,编造假账、私设小金库、私分销货款,在一年不到的时间内,前后共贪 污人民币近 500 万元。最终他于 2005 年 4 月 3 日被江宁区检察院拘捕,在社会上造成了 极坏的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。 此案告诉我们企业不论处于什么阶段和面临什么境况,都应强化监督。企业领头人 绝不能以权谋私,而应该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。企业对管理者也绝不能忽视必要的管理, 尤其对一些胆大妄为的行径要及时制止,以免造成更大损失。 酒驾出人命 杨某是经金箔学院培养出来的干部,由于对自己的岗位管理要求不严,导致发生了 事故。 2005 年 5 月 4 日晚上 9 时许,金箔包装公司的员工彭某认为无出差任务,便与朋友 喝了很多酒。公司社会市场部经理杨某,在明知彭某喝了酒的情况下,仍派其出车,结 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一人当场死亡、一人于 11 天后死于江宁医院。经法院认定,彭系酒后驾驶,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判刑三年、缓期三年。 因事故为酒后驾驶造成,保险公司不予赔偿,金箔包装公司为事故共支付 65 万元, 其中赔偿 59 万元、杂费 6 万元,给集团造成了很大的一笔经济损失。杨某也因此遗憾地 请辞离开金箔集团。 胡作非为是工作大敌,创业者必须引起注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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