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earch
EN
首页 /江宝全著作/边干边吹集/自编自演篇

关于职工开展第二职业的意见

1989年12月01日
12.01

1989

>1989年12月01日

42

42
分享至

所谓第二职业,即职工在单位本职工作以外寻找另外一份适 合自己能力的脑力或体力劳动,从而获取一定的收入。近几年来 由于市场物价指数增长过快,身在企业单位的职工收入已经无法 维持正常生活,想辞职不干,又考虑长远利益如退休劳保、合同 饭碗、公家单位等等,而继续干又入不敷出。为解决这个矛盾, 厂部每年都给职工收入放宽不少,但是能力毕竟有限。我们有些 职工在厂里工作任务完成以后,时间、精力、体力还绰绰有余, 如果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,开展一些第二职业,不仅能够 解决市场上的短缺和有些单位的急需,而且能够弥补职工收入的 不足,甚至能尽快富裕起来。对此,我们厂从今以后不仅不反对, 而且还特别给予道义上的允许。但是,开展第二职业必须遵循一 些必要的前提:第一,身为各单位的一把手,坚决不准搞,就象 政府官员不得经商一样。企业的领导人已经享受高待遇、高收入, 再搞第二职业会带来很大的混乱,甚至会出现利用公职营私舞弊 行为,更重要的是企业领导人要忠心报厂,树立良好的形象,因 此企业领导人一律不准搞第二职业。第二,不能从事与本厂产品 技术同类的工作,否则必然出现出卖技术业务的“吃里扒外”行为, 这样的话,即使在香港这样自由的社会,也会被认为是最卑鄙的。 第三,不能影响本职工作。作为一个职工要想从企业获取一份稳定长远的待遇,职工如果不把本职工作干好,不仅对不起企业, 更重要的会使企业成为一个无水之源的干沟。因此凡是企业职工 都必须干好本职工作。在这三个前提下,我们厂的技术人员、技 术工人、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同志都可以在本职工作以外寻求一份 或几份第二职业,所获收入都是合法的。在我们企业内部,这个 单位职工利用多余时间为另一个单位跑来业务,完成某项任务, 解决某个关键问题,那个单位也应当按统一规定支付一定报酬, 这种收入也是合法的,但是如果违背这三条基本原则,一律严肃 处理,特别是第二条,本厂正式职工帮助我们的竞争对手搞我厂 同类产品,一经查出,立即解雇开除。


1989 年 12 月

用户登录

同意 用户协议 或 注册协议
我要用验证码登录
还没有账户? 点我申请
Copyright © 2024 南京金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苏ICP备05008524号-1    

Copyright © 2023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
津ICP备05006862号
登录